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不能随便到任意一个法院起诉,每个法院有各自的职权范围。只有当事人选对了法院,起诉的案件才可能被受理,只有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才有资格审理纠纷并进行判决。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修缮、腾退、租金支付等各项纠纷,均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因法律直接规定了专属管辖的情形,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权。也就是说,出租人和承租人不能自行约定管辖法院,即使约定也为无效,仍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