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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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最晚起诉时间是否已过?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顾问 |1029人看过


 

法律分析:实际上,纠纷发生之后可能出现当事人“起诉不能”的情况,即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洪水、意外事故等情况,当事人无法起诉。此时权利人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其他原因阻碍了行使权利。为了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形象地讲,该条规定就像诉讼时效的“暂停键”,发生客观起诉不能的情况时,暂停诉讼时效的计算,等到无法起诉的客观原因消失后,再继续计时。不过这种暂停功能只能在最后 6 个月内使用。

另外,由于发生了时效的“暂停”或“清零”而导致实际经过的时间长于规定的诉讼时效,但延长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 20 年,无论什么原因超过 20 年的,法院均不再给予保护。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还是应该尽早起诉,请求法院及时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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