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能够同时主张没有明确规定,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中也未对两者的适用予以明确。在可查的法律规范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说明,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部分,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换言之,约定的定金部分与损害赔偿金不可重复主张,但是定金与实际造成的损失之的差价,应当由违约方进行补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其他有偿合同中无规定的情况,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因而。在此处探讨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进行适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