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担保。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支付定金,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则出租人要将定金退还给承租人或者冲抵租金;如果承租人没有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无权要回定金;如果出租人违约,不交付租赁房屋,则要向承租人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与约定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呢?由于定金和违约金均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性质类似,守约方选择其一即可弥补损失。民事交往中不能过分惩罚违约方,因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