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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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天价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私人律师 |694人看过



 

法律分析: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房屋租赁合同领域中,不存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因此租赁双方支付违约金通常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情况,该约定是有效的。

但是,毕竟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都无法准确预知将来出现违约带来损失的实际数额,因此违约金的约定可能远远高于将来的实际损失,也可能远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偏差过于悬殊,则严格依照违约金行事容易导致赔偿结果的不公平。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民法典》规定,不满违约金数额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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