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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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找谁索要?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886人看过



 

法律分析:由于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出租人)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其下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发生物业服务费的拖欠,该业主将房屋出租并不影响其对物业服务公司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责任,无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谁承担物业服务费,该约定均不能对抗物业服务公司,因此物业服务公司当然有权找出租人索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约定,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负担,则出租人与承租人应连带承担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可以先找业主(出租人)索要拖欠费用,出租人交纳后再向承租人追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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