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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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或到期不及时腾房的,出租人是否可以扣留承租人的物品冲抵所欠租金?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2451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未交纳的租金依然为有效债务;如果房屋到期或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不及时腾房,需要支付超期的使用费。那么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时,出租人能否扣留承租人的物品冲抵所欠债务?

如果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或不及时腾房,出租人有权自由处分租赁房屋内承租人物品冲抵拖欠费用时,出租人可以扣留承租人的物品;如果双方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出租人无权扣留承租人的物品,《民法典》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此处不能适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虽然无须当事人约定便可以产生,但是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为:(1)债权已届清偿期;(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该动产与债权的发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并没有合法占有承租人的物品,且承租人的物品与租金及费用的产生无关,因此,留置权不能适用,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擅自扣留承租人的物品冲抵所欠租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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