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按照严格的合同相对性来讲,承租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为出租人,而非任何出租人的亲友,即便是出租人的近亲属亦无权收取租金。如果错将房屋租金交给这些人,那么,承租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出租人亲友返还租金,而不能向出租人主张已经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可以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指定的亲友,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指定的亲友支付租金的行为可以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此时,该亲友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仍可主张承租人违约。如果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方便管理房屋,授权委托亲友代为收取租金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承租人将租金交付给出租人亲友的,可以视作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此时,承租人要复印出租人授权委托证明以及租金收条,以便日后因租金支付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