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针对购房者是否可以将购得的预售商品房作为二手房进行上市交易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第 7 条“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也就是说,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以前,是不能将手中的预售商品房作为二手房出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