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的商品房都能顺利地办理房产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可能导致开发商不能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拿到“大产权证”:(1)开发商缺少“五证”的;(2)商品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3)商品房设定了抵押,且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4)商品房或其附着的土地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5)开发商未缴纳相关税费的。
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可能导致购房者不能办理房屋的移转登记,拿到“小产权证”:(1)开发商尚未为房屋办理初始登记,或已申请办理但尚未取得房屋的“大产权证”;(2)购房者未缴纳相关税费。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