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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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化致使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法签署,出售方是否有权没收购买方的定金?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259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的生效要件,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在符合生效条件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效力瑕疵的情形时,必然是有效的。只是,政府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处于无法履行的状态。实践中,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不一,主要是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实际上,限购政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发生,因其发布迅速,缓冲期短等特点,政策的规定往往是购房者和卖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除此之外,限购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已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显失公平,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因而,应当按照情势变更的原则处理,双方可以诉请法院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后,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采取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在此处,因为是基于情势变更的解除,双方均无过错,合同解除后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一说,因而开发商无权没收购房者交纳的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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