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内部认购”行为有效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702人看过



 

法律分析:“内部认购”是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采取的一种促销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由此可见,内部认购是一种非法行为。

“内部认购”最吸引购房者的莫过于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这种优惠往往是比照着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正式销售而言的。如果项目进展顺利,按照开发商“低开高走”的营销原则,内部认购的购房者得到的将是房屋销售过程中的“最低时段价”,但也不排除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开盘价低于认购价的情况,或者出现由于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得到落实,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所以说,内部认购便宜与风险并存,建议购房者谨慎对待内部认购的问题,慎重考察开发商资质之后,再作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