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公司随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那么公司就会成为自己的股东,这样就很容易发生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等人员利用负责公司运营的权利来影响公司决策,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再者,公司拥有了自己的股票后,容易产生内幕操作和交易,从而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及损害其他投资者或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因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公司如果要减少注册资本,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本公司股份,再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将该部分股份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当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进行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归公司所有,其公司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然也为本公司所有。当然,这部分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生活当中,许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激励公司职工更好地工作,会将部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从而把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此时,公司需要先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于一年内将其及时发放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份后离开公司,当然也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在收购该部分股份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将其转让或者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