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年1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上述法条将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时间限定为每年的1月 1日至 6 月 30 日,这为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报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平台及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在对这些年度报告核实之后,还会向社会公布。若公司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必然会对公司登记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时间造成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