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在成立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而在实际生活中,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可能会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内容,如用于餐饮公司使用的经营场所达不到卫生标准等,申请人为达到自己设立公司的目的,可能就会做出伪造虚假的公司住所证明等行为,为打击这些不正当行为,本条例做出了上述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