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从条文内容可知,公司住所地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一个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这样才能够清楚地知道可以对公司进行行政管理的机关所在地,才能够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以及债务履行处所等,便于公司正常运转及发生纠纷后的处理。若公司住所地与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不一致,会产生很多管理上的困难和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公司登记时将住所地登记为城南,却将公司建在了城北,这一做法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