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责任承担者,一旦公司不能成立,那么成立公司时的所有费用以及认股人所缴纳的股款及其利息,都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发起人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一旦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就需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若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发起人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