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股东负有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股东应当及时地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或者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违反此义务的股东除了需要足额缴纳出资外,还需要向守约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章程是为了约束股东行为、维护股东的利益而制定的,每个股东都应该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