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故开发商要求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合法的,但专项维修资金比例是否太高,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交纳依据,也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数额,业主有异议的,开发商有义务进行解释和说明,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 7 条、第 8 条的规定,购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和比例是不一样的。出售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主体是物业买受人(业主),若没有出售的则由建设单位(开发商)交纳。交纳比例为按照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和买受人均要交纳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