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商品房业主进户时都拿到了由相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各地叫法不同),但发现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问题很多。原因在于:首先在验收内容和比例上,验收是按照一定比例抽检的,抽检的结果不一定能全部反映房屋设施的完好情况。其次验收检验时一般是在相对静态情况下进行的,在业主频繁使用的过程中更能反映出其性能完好的真实情况。开发商并不能因为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签字盖章就对房屋存在的瑕疵而免责,业主也不能因开发商的过错而拒缴物业服务费妨碍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法典》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卖方对出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需要承担修补、调换、减少价金等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开发商理应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否则,开发商虽然获得了相关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各地叫法不同),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在买卖合同中应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