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后,所有上路车辆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醉酒驾车引发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比率很高,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经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为由,除垫付抢救费外,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那么醉酒驾车出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1 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此可见,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在内,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只有在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免责,否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1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而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 9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相抵触,故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外,其他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也应该赔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