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往往有一项免责事由:“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但是临时号牌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上路行驶的牌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 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照。可见,投保人使用的临时牌照在取得正式牌照前就是上路行驶的证明,投保人并未违反这项免责条款。
况且,如果保险公司的本意是要将使用临时牌证列为免责事由,应当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作出特别约定,“只有当投保人取得正式牌照后,保险合同才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