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9 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都属于通常所说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人由于本人没有申请、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考试不合格等原因,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驾驶证。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也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违法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符的。比如,持有小轿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大型客车的,相对于大型客车而言,该驾驶人是未取得该种机动车驾驶证。(2)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人持有的是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9 条第3款的规定,境外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直接在我国使用,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我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才能在我国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是指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8 条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种类。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该证件即告无效,要验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经过一定期限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没有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实际上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什么不同。
所谓“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是指机动车驾驶证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情形。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也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种类,暂扣的期间主要有3个月、6个月等,在此期间,该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9 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 日以下拘留。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拘留,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拘留,以及在 15 日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拘留的具体期限。
应当注意,以下两种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此种情形虽然实质上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6 条对该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另有专门规定,因此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处理。(2)机动车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而未随身携带的。该行为虽然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本条规定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5 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