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3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作了处罚规定。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 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 毫克不满 80 毫克。“营运机动车”,包括各类大、中、小型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的机动车。由于营运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或者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2011 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了更重的处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 15 日拘留,驶证。并处 5000 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