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 3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 10 日内向交警部门提供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交警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类别,决定交通事故处理的适用程序。对当事人未能提供此类证据,致使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查证的,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