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也就是说,在原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如果法院经过审查现有的证据没有办法确认案件的主要事实,那么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就不会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