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原告在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之后,而该纠纷并非民间借贷行为所引起,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抗辩或者反诉成功,那么法院就会按照其查明的案件事实中的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