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由此可知,在将房屋抵押后,抵押人应当以到期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确保抵押的房屋能够保持其应有的价值,而将房屋投保就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既然将房屋投保就是为了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那么,抵押人将房屋投保后,只有将保险单交给抵押权人,并确定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才能实现保障债权的目的。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