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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理抵押登记?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1002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此可知,在抵押房屋时,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订立的 3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无法设立,且不能产生对抗其他权利人的效力。一旦抵押人将房屋抵押给其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先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其抵押权就难以对抗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其权利就会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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