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合同自把银行卡以及密码交给时生效。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借款时生效。那么,贷款人以交付银行卡的方式支付借款的,应当如何界定贷款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的时间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可见,如果贷款人支付借款的方式是把自己资金账户的支配权授予借款人,那么、当借款人取得该账户的支配权时,借款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