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在我国,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担;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需要由用人单位独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工伤补偿。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拒绝按照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工伤补偿义务的情况并不少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1 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工伤待遇纠纷从性质上讲当属民事争议范畴,对于工伤待遇裁决的强制执行当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此可见,相关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中规定义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此类强制执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