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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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146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有影响。从工伤待遇的宗旨来着,其也不应当受试用期的影响。法律上也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没有区分正式职工还是试用期内的职工。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产(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镜,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析、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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