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的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这里的合理的时间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时间,也应当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因为职工加班加点的目的也是在从事工作。但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提前早退的,属于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