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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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1625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另外,根据 2016 3 28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 2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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