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我们对如何区分责任的归属及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一,工作内容不属工伤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1 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和场所双方都没有异议,但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就取决于员工工作的内容。
第二,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
首先,程序不同,因工负伤的员工先要由单位或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认定工伤,在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确认造成损害原因及结果从而确认哪一方为赔偿责任人及赔偿的范围。
其次,赔偿项目不同。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辅助器具、停工医疗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按月支付的费用在较高等级的工伤才享有),等等。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最后,归责原则不同。工伤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失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故意的除外。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失相抵的归责原则,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成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