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因劳动纠纷而提起劳动仲裁或是诉讼,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基本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工资台账、考勤记录、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
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贯彻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