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支付令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很便捷的一种讨薪方式,但有时候劳动者去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将支付令发给用人单位后,单位为了继续拖延或者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于支付令不理不睬,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这个时候,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
其实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也仅是暂时拖延而已,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者提起支付令之后,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用人单位收到支付令超过 15 日,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最好可以提交用人单位财产的地址或者银行账户,便于法院通过财产变卖或银行拨款的方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