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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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还需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261人看过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只有依法事先约定,才能够要求劳动者履行,而且这个行为是双向的,即劳动者履行了义务,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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