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2条、《劳动合同法》第 2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了法定用人单位和视同为用人单位两种情形。法定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视同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的,上述机关团体视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是不适格的用人单位,不具有用人权,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该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是某一有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的分支机构,并且取得了该分支机构的授权,则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新成立的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仍应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样,当纠纷发生时,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力承担责任时,由出资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