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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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1144人看过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也逐渐出现新的形式,如远程就业、家庭就业、独立就业、兼职劳动、临时用工等,劳务派遣也是其中之一。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再像传统的劳动关系中那么密切,劳动者不参加用人单位的直接生产,而是为第三者服务;用工单位虽直接使用劳动者,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简单来说,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得到劳动者同意并维持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提供劳动、接受指挥,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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