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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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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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涉及残疾人形象的,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1日|分类:私人律师 |683人看过



 

法律分析:广告中涉及残疾人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侵犯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如教育、升学等;

(2)损害残疾人的人格尊严,讽刺、挖苦、讥笑残疾人;

(3)其他歧视、侮辱、伤害残疾人的语言、文字、形象和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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