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房价跃升,对于准备结婚的新婚夫妇,买房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往往由父母资助才能完成购房或者交付首付款。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担心子女离婚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会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会侵害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