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在成长发育期间,且需要接受义务教育,不宜过早参加工作。录用女童工,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身体健康权等,所以法律禁止单位录用未满 16 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属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核心劳工标准之一。近几年推行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SA8000)也将禁止使用童工作为重要标准之一。一些跨国公司推行商品“标签”制度,即要求进出口的产品符合劳工标准,如采取注明为“非童工产品”的做法。西方一些国家也经常以劳工标准作为人权衡量标准,在贸易当中实施报复措施。例如,对方有证据证明贸易伙伴提供的产品是由童工参与制造的,就会将此类产品拒之门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有关法律针对一些特殊职业需要录用未成年人而做出的例外规定。例如《劳劝法》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