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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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1994人看过



 

法律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确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具体化、书面化的合法劳动合同约束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本法强调用人单位负有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强制性义务,是对妇女劳动权利的具体保护内容,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时,应当遵守合法原则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程序、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完全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而达成,不允许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强迫女职工签订有损于其正当权益的合同内容。因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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