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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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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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1163人看过



 

法律分析:由于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补充继承原则。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乘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民法典》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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