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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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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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与子女关系恶化,能否与子女解除关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44人看过



 

 

法律分析:(1)如果是成年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如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是公证证明的,应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2)如果是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能通过法律行为来解除。有些老人发表了与亲生子女脱离关系的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即使分开居住或分割了财产,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存在,相互间的赡养、抚养义务仍然存在,将来的法定继承关系仍然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任何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关系也都不能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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