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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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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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舞厅等活动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依法如何处理?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6日|分类:私人律师 |1866人看过


 

 

法律分析: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人,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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