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1)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2)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4)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5)劳务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