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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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1870人看过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三种类型。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的学生。如对于发生的伤害事故人数众多,产生骚动和混乱的情况,活动组织者应统一指挥,有秩序地依次疏散

退场,以免互相冲撞拥挤。发生倒地踏伤、压伤事故;在发生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食物中毒者做急救处理,然后迅速送往附近医院,进一步治疗。二是应当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三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原因、师生伤亡等具体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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