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
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也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真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法律依据:《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如何出具事的复函》
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和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和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都不宜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可出具国内有关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者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依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和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遗产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公证处则可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